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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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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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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1-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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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及社会 各界有志于发展我省工业与知识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人士自愿 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 服务” 的工作方针;按照工业与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企业与政 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搭建沟通的平台。

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章程

【概要描述】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及社会 各界有志于发展我省工业与知识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人士自愿 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 服务” 的工作方针;按照工业与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企业与政 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搭建沟通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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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 (Gui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and   Knowledge   Economics   写为<GZFIKE>  简称省工经联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及社会 各界有志于发展我省工业与知识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人士自愿 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 服务” 的工作方针;按照工业与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企业与政 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搭建沟通的平 台。

第四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 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 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 济联合会会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 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 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 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  设活动阵地。

第十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系、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工业趋势等领域的重点问题进 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经有关部门审批 同意组织开展企业家论坛工作。

(二)发挥桥梁作用,组织和协调本会会员,向政府反映诉 求,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开展我省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积极推进会员企业履 行社会责任,开展社会责任的学术研究、交流。

(四)组织开展企业创新管理活动。根据国家有关引导企业创 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开展全省工业企业战略创新,机制创新, 科技管理创新,质量创新等各项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创新成果的培  育和推广发布工作,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五)开展管理咨询、信息交流、培训、建立协会信息网络 服务平台,广泛联系工业企业和经济团体,开展协作、研讨等活 动,积极为政府、行业、协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开展工业与知识经济方面 的教育培训工作,向企业和社会推荐优秀人才。

(七)受委托,承办国内外境内外公务考察的组团服务 工作。

(八)受委托,对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中 涉及工业与知识经济方面的内容进行前期论证和项目验收。

(九)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信息交 流、经贸协作及产品展销会等活动。

  十)加强协会工作建设办好《贵州工经联》会刊及《贵州省社会责任》网站。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企业、科研院所、经济研  究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可提出  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省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五)热心工业与知识经济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 科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工程技术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即成为贵州省工经联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 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 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 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 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 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 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边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事业单位干部退休三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二)推举名誉会长;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 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 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 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 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 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 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秘书长1人。负责 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  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 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 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 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 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 

(二)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 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 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 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 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 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 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 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 

第五十二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 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 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 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2024年11月22第五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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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原主管单位贵州省经信委,是经贵州省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简称省工经联)。贵州省工业与知识经济联合会成立于2001年12月24日,属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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